首页 财经动态 公告通知 政务公开 政策法规 党风廉政 资源共享 网上互动
 
 ◆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开制度 >> 正文
沛县财政局政务公开有关制度
2007-12-25 作者:沛县财政局 编辑:沛县财政局 阅读: [ ]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一、服务承诺

为提高财政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我局郑重向社会做出以下承诺:

1、实行首问负责制。对来信来访和办理有关事项等,首问责任人必须按照“首问负责、对口接待”的原则,限时办理政策解释、登记备案和移交落实,不得简单推辞,并对办理结果负责,做到热情服务、文明执法。

2、实行限时办结制。一是对手续完备的正常资金拨付申请,当日办结;二是公教人员统发工资于每月20日前将资金拨付代发银行,农村干部基本报酬于每季末20日前打卡发放;三是企业优惠政策的兑现。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办完审核手续,当月办完资金拨付;四是契税征收。对申报纳税资料齐全的,在受理后即时办结,对按规定申请契税减免的,凡是由县财政局负责审批的,在接到减免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15个式作日内办结,对退税申请资料齐全准确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税手续。 五是政府采购期限。采购单位采购计划齐全的,当即办理登记。供应商手续齐全的,当即办理登记,结算资料齐备的,当即办理资金结算。

3、到基层执法实行廉洁自律“七不准”。

二、工作纪律

1.严守工作岗位,遵守劳动纪律,保证在上班时间内不脱岗,对许可事项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办理。

2.公开许可程序管理制度,公开许可事项,实施主体、法律依据及期限。

3.许可事项办理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理。

4.行“一门办公”“一个窗口”对外,推行首问制、限时制,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有问必答。

 

三、责任追究制度

(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上级主管监督部门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没有公开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名称、工作范围、权限等。

2.没有公开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

3.没有公开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规定和适于公开的文件以及政府的重要工作。包括政府决定的资源分配、政府采购等。

4.没有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的公开情况。

5.没有公开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

6.没有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7.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承诺不兑现的;

8.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9.投诉处理不及时,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三)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脱岗、漏岗、贻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的;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的;

3.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的;

5.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硬的;

(四)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责任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但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有主要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但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4.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5.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由上级主管监督部门或本办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报上级主管监督部门批准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6.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调查取证后报上级主管监督部门批准后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7.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相关内容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版权申明 网站地图 网站管理 网上互动
  网站管理:沛县财政局  技术支持:沛县财政局 办公室  电子信箱:pxczgov@163.com
  地址:江苏省沛县正阳南路14号  邮编:221600  电话:0516-89676786 89676796
  版权所有 2007-2008 沛县财政局  苏ICP备075005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