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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2008-10-20 作者:沛县财政局 编辑:沛县财政局 [ ]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各镇财政所,县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2005]26号令)、《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县200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一)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人员培训,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培训内容、时间另行通知;

(二)具有中、初级资格和一般会计人员的培训内容:

公共内容: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b.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c.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d.会计基础工作规范e.会计档案管理办法f.财政部财政法规知识竞赛内容(截止20081031以网上答题的形式)

企业类:

a.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第12号——债务重组;第13号——或有事项;第21号——租赁;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b.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类:

a.预算单位往来款项纳入零余额账户管理b.银行账户管理c.财政支出绩效考评

三、继续教育学习资料

学习内容资料可在市财政局网站(www.xzcz.gov.cn)自行下载。

四、继续教育的报名、考核与检查

200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分类集中面授方式。会计人员应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发证财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报名学习,报名时间20081020111020081220培训结束,每期2天。培训费仍按市物价局核定范围和标准收费30/人。

会计人员参加集中培训后,经考核合格在30天内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到财政局会计股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财政部门将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未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会计人员,单位应当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财政部门将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培训方式

1、采取定点培训方式

 2、各镇财政所负责本镇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报名组织工作。

六、其他有关事项说明

12008年度以前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应在2009331前到县财政局会计股补齐。

22007年度参加全国会计知识大赛网上答题符合徐财会[2007]32号文件规定未办理登记事项的请在20081231前办理2007年度继续教育事项登记,过期不再办理。

320041231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办理注册登记内容核实的应补学规定内容,补齐相关手续,办理日期截止到2009331

4.对由于生病、生育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2008年度继续教育的,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在2009年度内补考。

附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表和培训有关事项

 

                   沛县财政局

                                           二00八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表

附件2:培训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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