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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通知
2007-08-06 作者: 编辑:沛县财政局 阅读: [ ]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沛  县  财  政  局

沛  县  监  察  局

沛  县  审  计  局

中国人民银行沛县支行

沛财预〔2007〕5号

 


 


 
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通知

 

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金融机构:
    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银行账户,是加强预算管理、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强化资金监管、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根据《沛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沛财预[2007]2号)相关规定,现就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通知如下:
    一、 清理范围
    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账户。
  二、清理内容
  (一)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是否按照要求报送财政部门登记和备案。
  (二)单位在新开、变更银行账户时,是否按照要求进行审批。
  (三)除单位小额现金账户外,是否有其他账户,按规定应撤销的银行账户,是否已经撤销。
  (四) 是否有公款私存情况等
    三、 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布置做好本部门或本系统对银行帐户的清理自查工作。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帐户作全面彻底的清查,切实做到不隐瞒银行账户和不以各种形式挪用、转移、截留各种资金,保证清理工作全面、彻底。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现有银行帐户(小额现金账户除外)作出取消、归并或提出保留意见的处理。
    四、 严肃工作纪律
    清理规范结束后,县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人民银行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单位、各金融机构组织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除责令纠正外,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对清理规范银行账户中弄虚作假,隐匿、转移、挪用财政性资金的单位,除将资金收缴县财政外,对会计责任人员予以取消从业资格等处罚,并对照党纪政纪有关条款,追究单位主要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2、对应撤销但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撤销账户或未经批准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所设账户取消,账户资金余额收缴县财政。
    3、对公款私存的资金,属于私设“小金库”行为的,按《会计法》有关规定,资金全额没收上缴财政,并处以1—2倍罚款,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贪污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对违反规定为各单位多头开设账户或公款私存的金融机构,按照国务院《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给予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处分。
    五、清理要求
    各单位应于2007年8月10日前,将本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情况登记表》(汇总)、处理意见连同所属单位清理情况登记表报送县财政局归口业务股室和预算(国库)股,并形成文字材料详细说明本部门银行账户开设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拟整改的措施等。财政局将依据《沛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单位报送的银行账户作出保留、归并、撤销的处理意见。
    各经办金融机构应对在本机构开设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账户开户情况进行自查,对违规开设的账户作出处理,并将自查结果报送县人民银行。
    今后,银行账户的开设、办更、撤销应严格按《沛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附件:《沛县银行账户清理情况登记表》

 

沛 县 财 政 局          沛 县 监 察 局


 

沛 县 审 计 局       中国人民银行沛县支行

 

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

主题词:  清理     整顿      银行账户     通知        

抄报:徐州市财政局                                              

沛县财政局                                2007年7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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