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财(2003)第 3 号
县各部、委、办、局,各镇财政所、区财政局: 为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专项使用,切实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特制定《沛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我局。
附件:《沛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抄报:徐州市财政局
沛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县财政拨付的单项数额在5万元以上适合项目管理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各项财政性资金。包括县财政预算内外安排、上级下达等用于支农、科技、技改、购置、修缮、基本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专项申报、严格审批、专款专用、节俭效能、跟踪问效”的原则,实施财政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立项申报、审查审批
第四条 项目的申报。项目实施单位争取省市专项资金时,应根据省市下达的有关文件要求、范围、内容等提出立项申请和书面可行性报告,内容要详细、真实并附有必要的材料和图片说明,报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转报财政部门。 项目实施单位申报县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时,须提出立项申请和书面报告报县财政局,详细列明用款理由、计划规模、预期效益等事项,县财政局根据其所列事项认真审查在此基础上建立项目数据库。 第五条 项目的审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专项资金项目,凡需报省市立项的,由县财政局予以转报,经有权机关核准后,逐级对下批复;凡需报县财政安排的,县财政局根据其申请提出预审意见纳入县级项目库管理,本着“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兼顾需要和资金可能”的原则统筹安排,报县政府审批。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拨
第六条 项目资金指标下达后,用款单位应本着“实事求事,厉行节约”的原则,填报“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一),办理拨款申请。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提出拨款申请的同时,提供施工合同、工程预算、属设备添置的提供经批准的采购计划和中标合同等。属省市立项的专项资金要提供省市指标文件。有配套资金的项目要提供落实配套资金的有关资料。 第八条 县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申报表”所列事项以及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所有有关材料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认真审核,经核实后,签订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附件二),确定拨款办法。可根据项目合同的有关条款,先期拨付20%的项目资金作为启动资金,然后按工程进度,经验收后续拨。对分期完成的项目根据工程进度分期分批拨付资金,但在工程验收前最高拨付额不得高于70%。 第九条 对多渠道筹措资金合办的项目在申请前,须先落实使用其他资金,再使用县财政配套资金,最后再使用市、省级项目资金。凡配套资金未足额落实的,项目建设合同 书未按规定签定的,一律不予拨付项目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 第十条 财政专项资金实行报账管理,县财政局为报账管理部门。财政专项资金报账制采取由报账管理部门对项目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会计核算的办法。 第十一条 报账凭据根据报账审核需要,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供。具体包括:项目计划批复、项目实施协议(或合同书)、项目中标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报账拨款申请表、费用支出明细表(附原始凭证)。 第十二条 对县级单位实施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的主管部门到县财政局办理报账手续;对镇及镇以下单位实施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将有关报账凭证交镇财政所,由镇财政所到县财政局办理报账手续。 (1)报账时,由项目单位填制“专项资金申报表”,并附项目报账支出明细表(附件三)的各种有效的原始凭证(凭证需有经办人签字),报其主管部门或镇财政所。 (2)项目主管部门或镇财政所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县财政局。 (3)县财政局核准签署意见后,在支出原始凭证上加盖“已审核”戳记,并据此续拨项目资金。 (4)项目单位凭县财政局签署意见的“专项资金申报表”和“报账支出明细表”及加盖“已审核”戳记的原始凭证登记有关账务。 第十三条 实施财政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明细核算,实行资金落实到项目,责任落实到人员,严格履行合同。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需报经县财政或上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或部门,要按工程或项目 进展情况报资金使用效果说明和“专项资金跟踪反馈报告表”(附件四)。特殊项目根据财政部门要求随时上报。 第十六条 县财政及主管部门联合下达各镇的专项资金,由各镇财政所负责追踪管理,并按照第十五条的要求,向县财政及有关主管部门书面汇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各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章 项目的验收和专项资金的结算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首先自查、自验,对项目资金的落实、项目工程的实施、项目完成及效益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系统的项目总结并及时向县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的文字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峻工后,项目单位应编制项目工程决算,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验收。项目实施单位在验收前一个月向主管部门及县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项目实施单位在验收前需提供如下资料。 (1)验收的书面申请。 (2)项目的技术总结。 (3)与项目有关的计划批复、项目实施协议、项目中标合同、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的承包合同及其他项目峻工资料。 (4)对数额较大的项目需提供决算审计资料。 (5)对 特殊项目根据项目验收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对已完成的项目及时进行验收,审核有关项目竣工材料。验收结果报有关单位和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审查验收合格批准后,除预留10%的项目质量保证金外,其余20%的项目剩余资金一次付清。并填制“专项资金验收审批表”(附件五)。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质量保证金原则上一年无质量问题予以付清。当年不能完成的项目,其剩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按照谁拨付谁跟踪的原则,做好项目论证、现场调查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一旦发现有改变资金用途或其他违背专项资金管理的行为,县财政局有权停止拨付资金或扣回已拨资金。 第二十四条 随着国库集中支付制的实施和推行,实行报账制管理的专项资金将逐步采取国库集中支付办法,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和建筑工程承担单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 附件一、 财政项目资金申报表.doc
附件二、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doc
附件三、 财政专项资金报帐支出明细表.doc
附件四、 财政专项资金跟踪反馈报告表.doc
附件五 、 财政专项资金验收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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