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 |
| 2007-10-30 作者: 编辑: 阅读: [ 大 中 小 ]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 |
沛政办发[2007]15号 各镇区,县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进一步严格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和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严禁购买进口车,不准搞超过原配置标准的装修。其中,县处级单位配备的车辆价格不超过25万元,乡科级单位配备的车辆价格不超过20万元。配备、更新小汽车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超标准购置的车辆,由政府收缴公开拍卖或调剂使用。
二、严格执行车辆定编管理制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定编管理制度,按照工作实际需要,从严控制,不得超编制配备。严禁以下属单位名义超编、超标购车供领导干部使用;严禁利用职权向下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服务对象调换和借用各种车辆。
三、严格执行车辆报废更新制度。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小汽车,5 年之内不准更换;使用5年以上,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领导干部工作岗位变动一律不准带车,新单位能在现有车辆中调剂使用的,不得配备新车。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更新的有关规定,达到报废更新标准的小汽车,经有关部门鉴定,县政府办公室核准,可申请更换。
四、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购置审批制度。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事先一律到县廉政办领取《沛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过户)审批表》,由县廉政办会同县政府办、财政局审核和县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同意,报市廉政办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后,报县长审批。其中,政府办负责审核车辆编制,凡达到或超过车辆编制数的单位,一律不得批准购置新车;财政局负责审核车辆购置资金来源,凡用银行贷款、救灾款、扶贫款等专项资金购置公务用车的,财政部门一律不得批准;廉政办负责审核车辆购置配备标准,并提出审核上报意见。
对省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车辆调拨手续或直接划拨专项资金购置的车辆,以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置的车辆, 在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控制标准的情况下,按以上同样程序办理申报审核备案手续后,予以购置或上牌。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购车的部门和单位,违规购置的车辆一律由政府收缴公开拍卖或统一调配,并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各单位更换下来的车辆必须交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置,不得私自变卖、转让等。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以上通知,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十日 |
